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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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修缮

4.2.1 既有建筑渗漏修缮,应根据房屋防水等级、使用要求、渗漏量、部位等情况,查明渗漏原因并制定修缮方案;修缮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处理缺陷后修缮。
4.2.2 既有建筑屋面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对屋面结构构件进行查勘并修缮其损坏处。对突出屋面的建(构)筑物与屋面交接处的节点,应采用防水材料或密封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2 斜屋面瓦片应与结构构件有效连接且坚实牢固;当屋脊、泛水、天沟、天窗、水落管等产生渗漏时,应修缮或拆换。
    3 当平屋面防水层开裂、起壳,及平台、雨篷防水层开裂、起壳时,应对损坏的保温隔热层进行修缮或更换。
    4 当金属屋面板材搭接缝处、采光板接缝处及固定螺栓处渗漏时,应进行修缮,修补折弯屋面板,紧固螺栓,重新铺贴防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确保无渗漏。
4.2.3 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洗维护不得采用强酸或强碱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
    2 清洗维护作业时,应采用专业清洗设备、工具和安防措施,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4.2.4 既有建筑外墙饰面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灰、涂装类外墙面修缮,应按基层、面层、涂层的表里关系顺序,由里及表进行修缮;新旧抹灰之间、面层与基层之间应粘结牢固;
    2 清水墙面风化、灰缝松动、断裂和漏嵌、接头不和顺,应修补完整,如风化面积过大应进行全补全嵌;
    3 饰面类外墙面饰面层及砂浆层出现松动、起壳、开裂,应局部凿除后重铺,如有坠落危险应先行及时抢修。
4.2.5 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裂缝、渗水、空鼓、脱落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缮;
    2 修缮时应制定施工防火专项方案;
    3 修缮前应对修缮区域内的外墙悬挂物进行安全检查,当外墙悬挂件强度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更换。
4.2.6 既有建筑玻璃、金属与石材等各类幕墙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对预埋件和连接件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连接松动处应进行紧固,确保幕墙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修缮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通过检测试验,严禁建筑密封胶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
    3 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缮或更换,玻璃、金属、石材面板破损时,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更换。
4.2.7 既有建筑室内外门窗或附件出现关启不便、变形、松动、锈蚀等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进行修缮、拆换或调换,门窗玻璃应符合厚度和安全要求。
4.2.8 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物修缮应统筹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墙悬挂物有松动、锈胀、严重锈蚀、缺损等导致自身强度承载能力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影响安全时,应进行修缮或更换;
    2 当雨水管、冷凝水管坡度不当、有逆水接头,接头处漏水、积水,吊托卡与管道连接松动等现象时,应进行修缮;
    3 当轻质雨篷、披水与墙接触处漏水时,应进行修缮;
    4 当外挑构件上的安全玻璃有破损时,应使用安全玻璃进行修缮。
4.2.9 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面与基层不牢固时,应予加固;当饰面砖、饰面板、吊顶出现开裂、脱落时,应进行修缮或拆换。
4.2.10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4.2.11 既有建筑室内楼梯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楼梯、栏杆、扶手出现开裂、变形、残缺、松动、脱焊、锈蚀、腐朽时,应对受损部位进行局部修缮或整体拆换;
    2 修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平推力,应符合设计安全要求;
    3 楼梯修缮应采取必要的防潮、防蛀或防锈措施。
4.2.12 既有建筑室外环境和设施设备维护应与既有建筑主体修缮同步实施,主要包括道路设施修复和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垃圾收储设施、无障碍设施修缮及更新,绿化景观功能提升等内容;围护设施和附属用房如出现结构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应进行修缮。
4.2.13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和管道应对防水措施进行维护,确保其功能有效,周边排水通道通畅,防止浸泡沉陷。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渗漏修缮的要求,包括屋面渗漏、地下室渗漏、雨篷、卫生间等要求采取防水、防渗措施的部位的修缮要求。要求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案。并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补强后修缮。
4.2.2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屋面修缮的要求。
4.2.3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的要求,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清洗维护不得采用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的清洗剂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清洗维护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的上下面同时作业。
4.2.4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墙饰面修缮的要求。
4.2.5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的要求。
4.2.6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幕墙修缮的要求。
    幕墙交付使用后,业主应根据《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幕墙的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
   日常维护和保养应保持幕墙表面整洁,避免锐器及腐蚀性气体和液体与幕墙表面接触;保持幕墙排水系统的畅通,发现堵塞应及时疏通;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门、窗启闭不灵或附件损坏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理与更换;当发现密封胶或密封胶条脱落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补与更换;当发现幕墙构件或附件的螺栓、螺钉松动或锈蚀时,应及时拧紧或更换;当发现幕墙构件锈蚀时,应及时除锈补漆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
4.2.7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门窗修缮的要求。
4.2.8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附墙管道、各类架设、招牌、雨篷等外墙悬挂物的修缮要求。
4.2.9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修缮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保证建筑正常使用。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4.2.10 本条规定建筑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本条中主要指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不得在室内使用,原因是有污染挥发物及施工火灾隐患以及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4.2.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室内楼梯修缮的要求。
4.2.12 本条要求既有建筑室外环境和设施设备维护应与既有建筑主体修缮同步实施是落实城市更新要求的一项举措。本条规定的各类设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的要求保持一致,该《通知》规定,配套设施包括: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电梯更新改造。
4.2.13 本条规定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和管道日常维护应采取的措施。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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