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GB550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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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结构修缮

4.3.1 结构修缮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设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下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于楼屋面上。
4.3.2 结构修缮中,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严禁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4.3.3 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前,应对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
4.3.4 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地段的既有建筑,严禁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进行纠倾。
4.3.5 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施工过程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工程结束后,尚应进行变形跟踪监测。
4.3.6 既有建筑结构修缮施工前,应查明和保护好预埋的管线,评估剔凿作业对原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应损伤需保留的结构构件。
4.3.7 混凝土构件修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加固。
4.3.8 砌体构件修缮中,应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或酥碱严重的墙体进行拆砌或加固,新砌的墙体不应采用空斗墙。
4.3.9 木构件修缮中,置换或新增的木材应严格控制含水率。木构件支承于墙体中的部位,以及木柱与基础直接接触的部位,应进行防腐防潮处理。
4.3.10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结构安全。结构修缮施工中,时常会发生建筑垃圾外运不及时或者施工器具重量过大的情形,造成局部楼面堆载过大,导致相应构件产生开裂变形。此外,拆除下的废料还会影响工地现场的交通组织,如为易燃材料,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施工荷载限值,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生超载现象。
4.3.2 改性后的环氧类结构胶具有耐湿热老化、耐应力长期作用、耐冲击剥离和耐疲劳作用等优点,可以在工程结构加固中安全使用。但在加固工程实际案例中,以不耐水、不耐老化的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或醇酸树脂胶来替代改性环氧树脂胶,已经导致不少粘钢或粘贴纤维布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埋下严重安全隐患。据此,结构修缮材料严禁使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或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设计文件应对纤维织物及胶粘剂的性能作出明确规定,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类胶粘剂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4.3.3 既有建筑在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前,应先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纠倾和地基基础处理的可行性,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4.3.4 位于边坡地段的建筑物,如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进行纠倾,会因水的作用导致地基承载力降低、抗滑能力下降、有害变形加大,从而发生结构破坏甚至倒塌。
4.3.5 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可能对上部结构造成损伤甚至安全隐患,施工期间应设置监测系统,密切监测纠倾变位和上部结构的变形情况,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指导施工。既有建筑进行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后,继续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变形跟踪观测是必须要做的工作,监测结果是评价纠倾效果的重要依据。
4.3.6 在结构修缮中,经常涉及结构构件劣化层的剔除置换,该类构件一般存在由于耐久性降低而导致的安全隐患,应充分重视。部分既有建筑给水排水管、电线管、煤气管采用暗埋形式,贸然施工可能会导致上述管线的破坏,造成安全事故。
    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精细化施工,修缮施工不得损伤原有需保留的结构构件。
4.3.7 混凝土构件裂缝将直接影响其抗渗性与耐久性,当裂缝达到一定程度的宽度及深度后,空气中的水分、氧气、二氧化碳以及氯离子等会侵入混凝土内部,引起钢筋锈蚀。一方面,构件的裂缝会增加混凝土的渗透性,加速混凝土的碳化和有害介质的侵蚀,加重钢筋的锈蚀;另一方面,钢筋的锈胀又反过来造成混凝土的进一步开裂,从而更加加重钢筋的锈蚀。裂缝的存在使得混凝土耐久性大大降低,持续恶化将导致保护层剥落、钢筋截面锈损甚至断裂,从而严重影响安全性。因此,当发现混凝土构件存在影响耐久性的裂缝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如裂缝属受力引起的裂缝,应及时对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4.3.8 历次震害表明,空斗砌筑的墙体抗震性能极差,易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体应拆改为实砌墙体或进行加固处理,新砌的墙体不得采用空斗墙。
4.3.9 木结构若采用较干的木材制作,在相当程度上减小了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变形和裂缝的危害,对保证工程质量很有必要。木材的腐朽系木腐菌侵害所致,各地调查结果表明,凡是结构构造上封闭的部位以及经常受潮的场所,无不受到木腐菌的侵害,严重者甚至发生坍塌事故。因此,为防止木结构腐朽,应重点在构造上进行防潮处理。
    施工期间加强材料管理及隐蔽工程检查,严格控制进场木材的含水率;对于支承于墙体中、直接与基础接触的木构件,应确保防腐防潮措施有效处理后,方可施工。
4.3.10 施工期间加强检查,对锈蚀部位除锈后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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