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GB/T40484-202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3 隐患整改

    巡查、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下列程序予以整改:
    a)对可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岗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b)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隐患整改措施、制定隐患消除计划,并报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协调并督促落实;
    c)对确实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决定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或岗位是否立即停止产生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
    d)对应立即停止可能产生更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制定停止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
    e)在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f)隐患消除后,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复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