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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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量

3.2.1 给水工程设计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规划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2.2 当一年中25%天数的日供水量达到建设规模95%以上时,应进行给水工程新建或扩建的必要性论证。
3.2.3 城市给水系统的应急供水规模应满足供水范围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水量的要求。
3.2.4 城市给水系统必须计量供水量和用水量。
3.2.5 城市供水范围内下列水量应进行计量:
    1 自产供水量;
    2 外购供水量;
    3 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量、公共服务用水量、生产运营用水量,以及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等。
3.2.6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设计规模的确定方法。城市给水工程最高日用水量包括综合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公共服务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损水和未预见用水,不包括因原水输水损失、厂内自用水而增加的取水量。
3.2.2 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规模扩建的条件和要求。因需水量难以核定,以实际水量和建设规模之间关系作为指示指标。
    参考我国节水要求及美国环境保护局1996年《节水规划指南》制定供水系统扩建和节水节约的原则。后者对申请美国州饮用水周转贷款基金的供水企业,提出最低限度节水措施、规划步骤与内容等要求,遵循这一要求的供水系统扩建规划,将供水方与需水方实行的需水量管理(Demand Management,即节水措施)加以综合,对3300人以下、3300人~100000人和100000人以上的供水系统,运用信息资源规划(IRP)原理,分别提出应该考虑的不同最低限度的节水措施,使节水量转换为供水规模的削减,达到节省扩建投资的目的。
3.2.3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的应急规模。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指出: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由当地界定,条文中不对具体数值进行强制规定,在确定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时,应包括停水后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造成影响的单位的用水需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中第9.0.4条规定:“应急供水量应首先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要求。城市应急供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并应根据城市性质及特点,确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的压缩量。”“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影响的时间确定。”
3.2.4 计量能力是给水工程基本功能要求之一。供水、用水计量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有效途径,也是供水部门及用户改善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厂水及输配水管网供给的各类用水用户都必须安装水量计量仪表,推进节约用水。
3.2.5 本条具体规定了应安装计量设备进行水量计量的范围。全面、准确的水量计量是供水企业开展水平衡分析、加强漏损控制的必要条件。自产供水量指供水单位自有水厂的供水量;外购供水量指供水单位向其他单位购买并输入到管网的供水量;注册用户用水量中的居民家庭用水、公共服务用水和生产运营用水等水量分别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3070中各类用水总量;向相邻区域管网输出的水量主要指由城市向相邻的小城镇输出的售水量。在实际计量过程中,自产和外购大水量的计量精度误差与大口径计量仪器有关,可控制在5‰;家庭用水等水表的计量精度与水表准确度等级有关,2级水表的最大示值误差不超过±2%。
3.2.6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仪表的监管方式为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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