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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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源和取水工程

4.0.1 城市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结果为依据,保障足够的取水量,并应确保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4.0.2 城市给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及划定的保护区,应配有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4.0.3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备用水源应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
4.0.4 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水厂最高日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及原水输水管(渠)漏损水量。
4.0.5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4.0.6 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年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4.0.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建设,并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4.0.8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避咸、除藻、防冰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水量安全可靠。
4.0.9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当岸上取水泵房采用开放式前池和吸水井(进水池)时,井(池)顶高程应按江心式、岸边式取水泵房的防洪标准设计。
4.0.10 固定式取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标志牌。通航河道,还应在取水口上装设警示灯和防撞保护设施。
4.0.11 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应进行巡视管理。
4.0.12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内,必须进行巡视管理。有潮汐的河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扩大巡视管理范围。
 
条文说明
4.0.1 城市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是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和确定城市水源地的基础,也是保障城市给水安全的前提条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流域的综合规划进行城市水资源勘查和评价,确定水质、水量安全可靠的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不能脱离评价报告和在未得到取水许可时盲目开发水源。
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Ⅲ类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取自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源保护区要对水质进行定期或在线监测和评价,并要实施适用于当地具体情况的供水水源水质防护、预警和应急措施,以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
4.0.3 本条规定单一水源的城市为保障特殊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应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城市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是城市供水保障体系降低供水风险、保障特殊时期供水安全的主要手段。备用水源与常规水源互为备用、切换运行是保障备用水源发挥作用的重要措施。备用水源应处于热备状态,确保供水风险出现时,备用水源工程能及时投入使用,水厂能快速完成水源切换,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和运行参数,适应水质变化。
4.0.4 本条规定了取水工程设计取水量的计算方法,明确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包含的内容。取水工程的设计取水量应考虑给水厂供水量、处理系统自用水量(包括厂内自用水和厂外预处理用水量,其中厂外预处理指设置在厂外如水源附近的沉沙等措施)、输送过程中原水损失量。
4.0.5 本条规定了有关地下水源取水水量安全性的要求。水源选择地下水时,取水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首先要经过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并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科学地确定地下水源的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并要做到地下水开采后不会引起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4.0.6 本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地表水时,取水保证率的最小值。取水保证率要根据供水工程规模、性质及水源条件确定,即重要的工程且水资源较丰富地区取高保证率,干旱地区及山区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的地区可采用低保证率,但不得低于90%。设计枯水位是固定式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及泵组安装标高的决定因素。据调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表2),除个别城市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为100%外,其余均在90%~99%范围内,与本规范规定的设计枯水位保证率是一致的。
表2设计枯水位保证率调查表
表2设计枯水位保证率调查表
    城市给水水源在水质和水量上应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紧扣城市各个阶段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给水水源,优水优用体现了对水质和水量的重视。地表水水体具有多重功能,包括给水水源、排水收纳体、通航、防洪排涝、水产养殖等。水利和环保部门分别执行的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已由地方政府批准颁布执行,当采用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水源地必须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
4.0.7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受水文、地形、地质、施工技术、通航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关系取水构筑物正常运行及安全可靠,要充分调查研究水位、流量、泥沙运动、河床演变、河岸的稳定性、地质构造、冰冻和流冰运动规律。另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有些部位在水下,水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因此尚应研究施工技术、方法、施工周期。建设在通航河道上的取水构筑物,其位置、形式、航行安全标志要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需要进行技术、经济、安全多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
4.0.8 本条规定了有关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藻类易高发的湖泊和水库水源取水安全的要求。水源地为高浊度江河时,取水要选在水浊度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开沙峰的河段。水源为感潮江河时,要尽量减少海潮的影响,取水应选在氯离子含量达标的河段,或者有条件设置避开咸潮、可建立淡水调蓄水库的河段。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取水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深较大,水域开阔,能避开高藻季节主风向向风面的凹岸处,或在湖泊、水库中实施相关除藻措施。寒冷地区取水还需考虑冰冻影响,保证取水量满足要求。
4.0.9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堤防工程采用“设计标准”一个级别;但水库大坝和取水构筑物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城市堤防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得低于江河流域堤防的防洪标准,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的防洪标准,旨在强调取水构筑物在确保城市安全供水的重要性。
4.0.10 本条规定是保护水源必需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4.0.11 为了保证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切实没有任何影响水源地安全及妨碍取水设施的运转的情况发生,水源管理者必须每天对一级保护区及井群设施范围内进行巡视。
4.0.12 为了保证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取水构筑物周围切实没有任何影响水源地安全及妨碍取水设施的运转的情况发生,水源管理者必须每天巡视水源一级保护区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上游1000m至下游100m范围(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汛期应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地表水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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