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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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构筑物

5.4.1 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设施规模分成2个及以上可独立运行的系列或分格。
5.4.2 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应按事故工况计算校核。
5.4.3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进出构筑物的金属管道,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可靠接地。
5.4.4 盛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条文说明
5.4.1 当水厂构筑物为一个系列时,在清洁池体、设备修复、零部件更换或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故过程中,就需要停止整个水厂的运行。另外,也要考虑到对设施进行更新、改进时需要长期停水的情况。因此,应将处理工程分为两个及以上的独立系列,系列之间相互使用管渠连接,并设置闸门或阀门,使其可以互相连通运行。
5.4.2 水处理构筑物及连接管渠的设计参数包括从工艺角度和水力角度的设计工况计算和事故工况校核。本条强调除了设计工况计算外,尚应按事故工况进行校核。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设计。发生事故时,水厂需保障一定生产能力。多个水厂联合供水时,可考虑应急调度和事故生产相结合的方法。
5.4.3 给水设施中各类盛水构筑物是容易产生电气安全问题的场所,等电位连接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本条规定要求盛水构筑物上各种可触及的外露导电部件和构筑物本体始终处于等电位接地状态,保障人员安全。
5.4.4 城市给水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给水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有防腐层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构筑物应在防腐层施工前进行满水试验。
    满水试验是按构筑物工作状态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是检查构筑物的渗漏量和表面渗漏情况,为保证室外给水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渗不漏,要求每座储水调蓄构筑物完工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确保水质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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