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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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2.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 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动作信号;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3 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机的监控功能。
5.2.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5.2.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根据需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
条文说明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5.2.1 本条是为了保证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正常安全使用,保证使用建筑设备系统管理的设备及使用人员人身安全,保证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正确集成运营等提出的。
    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控制对象涉及面很广,需要接入许多不同厂家的设备,因此,系统由多家产品组成时就必须进行产品技术开放,保证系统正常通信、运行。
    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具备自我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唤醒、故障报警功能,可及时发现系统故障并隔离,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以免因故障引起系统崩溃,对整个建筑管理造成安全隐患。通过完善和落实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自动监控功能,确保建筑物的高效运营。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需要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能对系统整体运行进行监控,发现故障时应隔离故障,保证系统其余部分的正常运行。当故障排除后,系统能自动恢复到可唤醒的状态。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可见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3 此功能为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需要根据被监控设备种类和实际项目需求进行确定,但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以保护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安全保护功能应包括有报警及安全保护需求的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动作阈值、相应动作、动作顺序、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对于涉及设备本身故障和对设备运行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项目,监控系统需发出警报并同时执行停止本设备及相关联设备的动作,并将动作信号反馈给系统;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在现场或监控机房发出声、光等警示,在控制主机、控制分机和电子邮箱等处收到信息。对于运行参数超限等,监控系统也需发出警报,但不一定要求进行设备启停等操作,应具备安全保护功能。
    4 本款是智能化集成运营的前提条件,也是与智慧管理密切相关,向智慧城市发展的基础要求。实际工程中,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进行关联或集成,为能实现各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需要建筑设备管理系统配置相应的通信接口。
5.2.2 本条是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第5.1.9条控制项提出的要求,目的是利用已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监管地下机动车库的空气质量。
    地下机动车库空气流通不好,容易导致有害气体浓度过大,对人体造成伤害。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并设置地下机动车库的建筑,在地下机动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超过一定的量值时即报警并启动排风系统。
5.2.3 本条是为了空调电加热器的安全运行提出。
    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是一种保护控制,可避免系统因无送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发生。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可靠性,还要求对电加热器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措施,可采用监视送风机运行的风压差开关信号及在电加热器后面设超温断电信号与送风机启停连锁等方式,来保证电加热器的安全运行。为防止因电加热器过度加热引起火灾,当电加热设备断电后,送风机系统应延时继续运行一段时间,温度下降后再停机。
5.2.4 本条是为保证能效监管系统所监管的用能设备正常使用、能源有效利用而定。
    用能设备的电表、水表正常工作是保证能效监管系统有效工作的前提。故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中能耗计量采集装置的安装不能影响原有系统电表、水表等能耗计量装置的使用,或降低其计量精度,也不能干扰原有系统的正常功能。
5.2.5 本条是为了保证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而定。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建立信息数据库,并根据需要可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为量化管理提供物质基础,并可用于公众对系统运营质量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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