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黔建消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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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3.1 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以下房间和场所面积可不计入所属防火分区面积:消防水池、生活(消防)水箱间的水箱范围、水族馆的水体水箱、装修材料采用A级的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室内游泳池的水面面积、室内温泉的泡池面积、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的雪面面积、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任意一端采用防火卷帘、水幕或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防火分区分隔仅为车辆独立使用的汽车库坡道等。
1.3.2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并入汽车库,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超过1/3;
    2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1.3.3 裙房与塔楼之间
    当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裙房的防火分区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时,防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不应作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1.3.4 中庭防火分隔
    当建筑中庭起始层与周围连通空间未采用防火分隔时,连通空间与中庭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消防疏散应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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