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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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给水

10.2.1 加油加气站的LPG设施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0.2.2 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³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时。
           2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且在LNG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
           3 LNG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储罐、放散管、储气瓶(组)、 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本规范表4.0.8和表4.0.9规定的安全间距的2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
10.2.3 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LNG储罐总容积不大于60m³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0.2.4 消防给水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10.2.5 LPG、LNG设施的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10.2.6 LPG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G储罐采用地上设置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大于50m³的地上LPG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LPG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级站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小于10L/s。
        3 LPG储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3h;LPG储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1h。
10.2.7 按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LNG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2h。
10.2.8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10.2.9 LPG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LPG储罐的距离宜为30m~ 50m。三级站的LPG储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
10.2.10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10.2.2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5条规定,总容积小于250m³的LNG储罐区不需设固定消防水供水系统。本规范规定一级LNG加气站LNG储罐不大于180m³,但考虑到LNG加气站往往建在建筑物较为稠密的地区,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故要求其设消防给水系统,以加强LNG加气站的安全性能。对三种条件下站内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说明如下: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有效保护半径150m以内情况下,且市政消火栓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的需求,故站内不需设消防给水系统。
          2 消防给水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着火罐的临近罐免受火灾威胁,有些地方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有困难,在LNG储罐之间设置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可有效降低LNG储罐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设消防给水系统也是可行的。
          3 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的LNG加气站,发生事故造成的影响会比较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10.4.5条规定不要求设固定消防水供水系统。考虑到城市建成区以外建站用地相对较为宽裕,故要求安全间距和灭火器材数量加倍,尽量降低LNG加气站事故风险。
10.2.3 加油站的火灾危险主要源于油罐,由于油罐埋地设置,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就相当低了,而且,埋地油罐的着火主要在检修入孔处,火灾时用灭火毯覆盖能有效地扑灭火灾;压缩天然气的火灾特点是爆炸后在泄漏点着火,只要关闭相关气阀,就能很快熄灭火灾;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罐池内,罐池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故抵御外部火灾的性能好。LNG储罐一旦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LNG被限制在钢筋混凝土罐池内,且会很快挥发并向上飘散,事故影响范围小。因此,采用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类LNG加气站及油气合建站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三级LNG加气站,LNG储罐规模较小,且一般只有1台LNG储罐,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
10.2.6 本条规定了LPG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说明如下:
           1 此款内容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埋地设置时,罐本身并不需要冷却水,消防水主要用于加气站火灾时对地面上的液化石油气泵、加气设备、管道、阀门等进行冷却。规定一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小于15L/s,二级、三级站消防冷却水不小于10 L/s可以满足消防时的冷却保护要求。
           3 LPG地上罐的消防时间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规定的。当LPG储罐埋地设置时,加气站消防冷却的主要对象都比较小,规定1h的消防给水时间是合适的。
10.2.8 消防水泵设2台,在其中1台不能使用时,至少还可以有一半的消防水能力,不设备用泵,可以减少投资。当计算消防水量超过35L/s时设2个动力源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确定的。2个动力源可以是双回路电源,也可以是1个电源,1个内燃机,也可以2个都是内燃机。
10.2.9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本条的规定更为严格,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可靠程度。
10.2.10 喷头出水压力太低,喷头喷水效果不好,规定喷头出水最低压力是为了喷头能正常工作;水枪出水压力太低不能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采用多功能水枪(即开花-直流水枪),在实际使用中比较方便,既可以远射,也可以喷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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