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XF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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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主要部件性能

6.8.1 基本要求
    气体灭火控制装置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8.2 指示灯
6.8.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信号、延时启动信号、启动信号和反馈信号;黄色指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
6.8.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6.8.2.3 在5 lx~500 lx环境光条件下,功能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6.8.2.4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在5 lx~500 lx环境光条件下,0.8m处可读。
表4 控制装置抗电干扰试验
表4 控制装置抗电干扰试验
6.8.3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6.8.4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6.8.5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上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6.8.6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6.8.6.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6.8.6.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商规定的额定值。
6.8.7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上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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