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15 油和油脂贮存间

  贮存间应布置在核电厂发生火灾和火灾传播可能性较小的区域内。
  房间承重构件具有的耐火极限应为2h。与另一个厂房毗邻的建筑物,要求其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为2设在集油坑上的油槽应可接近以便清洗。油管连接应采用焊接方式。
  与油收集系统相接的地沟应防止泄漏的油和水流入污水系统。
  贮存间配备有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
  灭火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可以同时覆盖油槽的上部及其侧壁以及架子上的一些小油罐[按展开面积的喷雾强度为15L/(min·m2)]。
  还应设置灭火器和消火栓。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