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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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纲要

5.1.1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见下表。
试验程序表
5.1.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套,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表中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其中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119火警报警系统(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误差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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