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2.2 系统的基础环境

2.2.1 系统的设备用房和供配电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的有关要求。
2.2.2 综合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有关要求。
2.2.3 接地及防雷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2.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用房、综合布线、供配电、接地及防雷等基础环境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本条提出系统施工前,不列入本系统施工范围但与系统施工和系统正常运行配套的基础环境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中,系统的设备用房和供配电设施的有关要求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中已作出明确规定,不再重复。
2.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配套的综合布线工程的执行标准。
2.2.3 本条规定了系统配套的接地及防雷工程的执行标准。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