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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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4.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对系统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3.4.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调试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各子系统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系统的基础环境符合本规范第2.2节的有关要求。
    3 开通系统调试电话中继引示号码。
    4 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备齐相关的技术文件。
3.4.3 火警受理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别模拟火警电话、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和其他报警设备的报警呼入,报警呼入数不应小于火警受理终端数;报警电话能自动呼入排队分配,火警受理终端能接收并显示报警电话号码、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重点单位报警地址等报警信息。
    2 模拟不同灾害类型、灾害等级、各种加权因素和升级要素等,系统能自动或人工编制不同等级的第一出动方案和增援出动方案。
    3 模拟不同灾害类型,系统能对各种类型消防车辆进行排序选择。
    4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发送出动命令,消防站能接收出动命令并打印出车单,并记录从发送到打印完出车单的时间。
    5 模拟出动命令,系统能同时调度多个消防队。
    6 模拟出动命令或人工设置车辆状态,系统能实时更新消防车辆状态。
    7 修改系统时钟,观察火警受理终端时钟是否自动调整,同时观察其他终端的时钟是否同步。
    8 在电子地图上手工或自动定位灾害地点,消防地理信息系统能进行地图功能操作及编辑操作。
    9 消防站的警灯、警铃及火警广播等联动控制装置能自动或手动启动响应。
    10 模拟报警接收设备通信故障、服务器通信故障、火警受理终端通信故障、消防站终端通信故障、录音录时系统通信故障、显示管理终端通信故障、联动控制装置连接故障等,系统能报警。
3.4.4 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别模拟火警电话、火警调度专线、普通电话中继、内部专线电话的呼入、呼出通话,系统能正常通话。
    2 火警受理终端能进行应答、监听、插入、转接等电话交换操作。
    3 火警受理终端能通过计算机界面进行“一键呼”等调度电话操作。
3.4.5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消防一级网无线话音通信。
    2 进行消防二级网无线话音通信。
    3 进行消防三级网无线话音通信。
3.4.6 火场通信指挥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2 进行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之间的卫星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3 进行现场通信的管理与控制操作。
    4 进行跨频段、跨网络通信交换操作。
    5 进行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的实时检索查询、现场指挥功能操作。
    6 模拟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图像监控显示、移动终端使用过程。
3.4.7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管理权限,对消防信息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增、删、改等操作。
    2 对火警受理信息、消防地理信息及其属性数据库进行检索查询,并生成相关统计报表。
    3 根据备份方案进行数据的备份与恢复调试。
    4 模拟报警呼入并进行接警和调度,查询受理过程的录音及相关信息,并能在授权终端进行录音播放。
    5 进行消防信息显示和管理控制操作。
    6 进行远程数据检索和信息发布操作。
3.4.8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在调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条文说明
3.4.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保证系统功能和技术性能已经达到设计要求。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漏洞和潜在的故障隐患都需要在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排除解决。所以本条规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必须完成调试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4.2 本条说明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内容,要求各子系统的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具备系统调试环境、有调试方案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文件。系统调试按照各子系统的基本调试内容、方法等调试要点进行。
3.4.3 本条说明了火警受理子系统的基本调试内容、方法等调试要点。
3.4.4 本条说明了消防有线通信子系统的基本调试内容、方法等调试要点。
3.4.5 消防无线通信子系统的调试,应在消防实战组网模拟环境中进行。
3.4.6 火场通信指挥子系统的调试,应在模拟灾害现场环境中实现本条规定的功能要求。
3.4.7 本条说明了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的基本调试内容、方法等调试要点。
3.4.8 本条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应为在真实环境中的持续运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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