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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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

4.6.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系统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通信指挥工作流程,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和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系统集成的通信指挥功能和整体技术性能的测试验收,以及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测试验收。
    2 检查系统技术文件是否完整、正确、规范。
4.6.2 测试检验系统集成的通信指挥功能和整体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应包括:报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方案编制、出动命令下达、现场通信、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联合出动方案编制、信息采集传输、灭火救援作战记录等。
    2 从接收火警信号到显示报警号码、地址等信息的时间不应超过2s。
    3 从受理火警到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的时间不应超过45s。
    4 重大及以上火灾及其灾害事故录音文件应永久保存,其他灾害事故的录音文件保存时间不应少于6个月。
    5 火警受理终端数量不应少于2个。
    测试检验方法:模拟灾害报警呼入,启动火警受理指令流程工作状态,按本条第1~5款逐项进行功能和性能指标的操作检验。
4.6.3 测试检验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络应设置防火墙、网闸等,内网与外网连接应进行物理隔离。
    2 系统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并能定期升级。
    3 系统应及时安装操作系统的补丁程序。
    4 系统运行不得随意退出。当系统程序发生重大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接警调度的话音畅通。
    5 系统程序未经授权不能进入和修改。
    6 录音录时数据不能更改。
    7 火警电话电路的路由不应少于2路,当其中一条路由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另一条路由。
    8 系统不应少于2路火警应急接警电话,当火警电话电路全部出现故障时,应能将报警呼入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上。
    9 当火警调度专线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无线通信调度等方式上。
    10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测试检验方法: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按本条第1~6款逐项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的操作检验。模拟火警电话电路和火警调度专线故障,按本条第7~10款逐项进行故障处置的操作检验。
 
条文说明
4.6.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应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站和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进行,主要包括:测试系统集成的通信指挥功能和系统整体技术性能指标,验证系统能否通过全部通信指挥工作流程;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检查本规范第4.1.4条规定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质量验收技术文件。以此判定系统整体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要求,能否可靠运行。
4.6.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的通信指挥功能和整体技术性能测试验收的具体项目和测试方法,是系统验收的主控项。本条第2款的显示报警号码、地址等信息,包括显示固定报警电话和移动报警电话的电话号码、地址。
4.6.3 本条规定的要求是系统集成验收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系统能可靠运行,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测试验收的具体项目和测试方法,是系统验收的主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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