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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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GA 95-200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施行时间:2007年10月01日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
    ——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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