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已作废】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搜索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
2
。
5.1.2 维修场地、 设备、 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目录
上节
下节
上一节:
5 维修条件
下一节:
5.2 维修设备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