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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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3 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
    4 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
    5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
    6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7 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条文说明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因此,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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