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4 绿化

5.4.1 建筑工程项目应包括绿化工程,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包括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在内的全方位绿化;绿地面积的指标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配置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 应防止树木根系对地下管线缠绕及对地下建筑防水层的破坏。
 
条文说明
5.4.1 第1款绿地面积指标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局部修订)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各地也有所规定。第4款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