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2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3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条文说明
6.11.1~6.11.2有关规范是《建筑幕墙》JG 3035,《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等。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