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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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防火设计,应依据有色金属各类生产工艺和装置的特点,密切配合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规定。
8.1.2 厂房(仓库)的防烟与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3 矿山井下工程的通风与除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32等规范、法规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规范是在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特点,对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除尘等防火设计,做了补充与延伸。
凡本规范未明确提及的范围和规定,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2 在有色金属工程某些厂房(仓库)的设计中,应当设置火灾的防烟与排烟系统,其防烟与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8.1.3 井下巷道、硐室需要设置通风除尘和空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外,尚应满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标准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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