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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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判别规定

A.1.1 当满足式(A.1.1)时,验算钢柱(简称验算钢柱,下同)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式中:Tsmax——验算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温度,按A.2.1条确定;
         Tc——验算钢柱的临界温度,按A.2.2条确定。
A.1.2 如果不满足式(A.1.1)时,验算钢柱应采取技术措施或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或其他材料进行表面包覆,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应不小于表A.1.2数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表A.1.2 钢柱的保护高度(m
表A.1.2 钢柱的保护高度(m) 
 
条文说明
A.1.1、A.1.2 钢柱构件的临界温度是构件在高温时有效重力荷载和温度共同作用下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的温度。理论分析和试验结果表明,当钢构件的实际温度不超过其临界温度时,钢构件可保证其耐火稳定性。
    钢柱的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是按柱最高温度位置上延0.5m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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