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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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体能训练室

4.4.1  体能训练室净高不宜低于2.8m。
4.4.2  体能训练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设置观察窗,其高度、宽度应满足人员和设备进出的要求。
4.4.3  体能训练室应设置适合爬梯机、多功能训练机、跑步机、拉力机、杠铃、哑铃、体重机等健身器材、设施的训练区域。
4.4.4  训练设施的配置应保障两组人员同时开展训练。
4.4.5  多功能训练机应固定安装于地面,防止倾覆。
4.4.6  体能训练室的墙面宜采用耐用的饰面。地面宜选用耐擦洗的木地板或橡胶底座的塑料地板。
4.4.7  体能训练室的墙面、顶棚和地面宜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体能训练室的最低高度,以保障消防员出入和训练展开的空间高度要求。
4.4.2  本条规定了体能训练室的门的设计要求。根据美国相关标准规定,超过1个消防员使用的房间的所有门均应向车库方向开启,保证消防员接警后快速出动。
4.4.3  本条对体能训练室应设置的健身器材、设施的训练区域进行了规定,不涉及器材的数量和规格配置。
4.4.4  本条主要是为了考虑配置的设施和相关区域的设置要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组同时开展分组训练的要求。
4.4.7  本条规定了体能训练室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降低训练人员叫喊和使用训练器材撞击等产生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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