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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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6.6.1 本条系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第5.2.1条制订,列出了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该标准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由于该规定对住宅强制执行存在现实问题,本条未将电梯轿厢列入强制条款。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此外原来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本规范仅针对住宅单体建筑设计,故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
6.6.2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入口设置台阶时,必须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6.6.3 为保证轮椅使用者与正常人流能同时进行并避免交叉干扰,提出本规定。
6.6.4 本条列出了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净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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