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1 使用前准备

6.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条文说明
6.1.1 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管理主要是落实人员加强日常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操作维护至关重要。尽管设备先进,设计安装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维护不当,同样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管理、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以免由于知识缺乏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培训和考核的方式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的情况而定。
6.1.2 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备的文件资料,其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时间较长,资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统的使用、维护、修理。一般存档的资料有:
    1 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3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5 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6 系统竣工清况表;
    7 安装竣工报告;
    8 调试开通报告;
    9 竣工验收情况表;
    10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11 操作使用规程;
    12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3 值班员职责;
    14 设备维修记录等。
6.1.3 应建立技术档案,便于使用后的维护和保养。
目录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