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6 医用标识照明

8.6.1 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宜采取电光源照明。
8.6.2 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控制;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可采取时间或照度控制。
8.6.3 标识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示牌底边距地不应低于2.2m,贴墙式标识牌底边距地宜为1.7m~1.9m;
    2 标识照明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 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
    4 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扫描室、治疗室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识灯,且标识灯的开关应设置在设备操纵台上。
8.6.4 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清晰辨认标识的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小于或等于0.5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m2;当标识照明面积大于0.5m2且小于或等于2m2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m2


目录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