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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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接地

9.3.1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严禁采用TN-C系统。
9.3.2 医疗场所内由局部IT系统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接地应与TN-S系统共用接地装置。
9.3.3 在1类及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并应将下列设备及导体进行等电位联结:
    1 PE线;
    2 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安装了抗电磁干扰场的屏蔽物;
    4 防静电地板下的金属物;
    5 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6 除设备要求与地绝缘外,固定安装的、可导电的非电气装置的患者支撑物。
9.3.4 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线之间的导体的电阻(包括接头的电阻在内)不应超过0.2Ω。
9.3.5 采用人工接地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9.3.6 医疗场所内的医疗电子设备应根据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选择S型、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形式。
9.3.7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选择安装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条文说明

9.3.1 当非故障状态下三相负荷不平衡或发生接地故障时,TN-C系统的保护中性导体(PEN)有电流通过,此电流会危及医疗场所的人身安全,因此,为了防止人员触电伤亡而制订本条文。
9.3.2 因仅局部采用IT系统,其余部位仍采用TN-S系统。若为局部IT系统单独设置接地极,在同一场所内将存在两个相对独立的接地装置,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电位差,将造成危害。
9.3.3 局部等电位联结是为了使患者环境内所列装置达到等电位。固定安装的、可导电的非电气装置的患者支撑物,一般指手术台、理疗椅和牙科治疗椅等。
9.3.4 本条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GB 16895.24第710.413.1.6.2条。
9.3.5 人工接地体容易因土壤腐蚀而失效,失去接地作用,所以要采取防腐措施。
9.3.6 医疗电子设备的“信号地”可以是大地,也可以是接地母线、接地端子。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IEC标准,等电位联结网络的结构形式规定有S型和M型或两种结构形式的组合。S型适用于建筑物内工作频率较低,如30kHz以下的医疗电子设备;M型适用于建筑物内工作频率较高,如300kHz以上的医疗电子设备。SM混合型适用于建筑物内安装工作频率在30kHz~300kHz之间的医疗电子设备。
9.3.7 A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是针对传统的AC型RCD的,AC型是专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进行剩余电流保护的RCD,A型RCD是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和脉动直流(图1)进行保护,B型除了可以对突然施加或缓慢上升的剩余正弦交流电流和脉动直流进行剩余电流保护外,还可对直流进行保护。

图1  含有直流分量的脉动波形示意图(X为适用)
图1  含有直流分量的脉动波形示意图(X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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