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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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districts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条文说明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至1994年,我国经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共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第一批最早列入保护名单的,有北京、苏州、杭州、广州、遵义、延安等24个城市;列入第二批保护名单的,有上海、武汉、天津、哈尔滨等38个城市;列入第三批保护名单的,有乐山、衢州等37个城市。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与省级二级,评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首先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条文中所说的“保存”,一般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允许作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保护”,一般指对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的保护。“维护”,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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