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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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预测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 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 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条文说明
3.1.1  镇的发展建设与其周围地域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地域(以下简称县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必须依据县域范围的城镇体系规划,对其性质职能及发展规模合理进行定位与定量,划分为中心镇和一般镇。
3.1.2  镇村体系是县域以下一定地域内相互联系和协调发展的聚居点群体。这些聚居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是相互联系和彼此依托的群体网络系统。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文化的提高,镇与村之间的联系和影响将会日益增强。部分公共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环境建设等也将做到城乡统筹、共建共享,以取得更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本条规定了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综合各地有关镇域镇村体系层次的划分情况,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等四个层次。
    1 镇与村在体系中的职能,既有行政职能,也有经济与社会职能。
    2 就一个县域的范围而言,上述镇村的四个层次,一般是齐全的。在一个镇所辖地域范围内,一般只有一个中心镇或一个一般镇,即两者不同时存在;中心村和基层村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在北方平原地区,村庄人口聚集的规模较大,每个村庄都设有中心村级的基本生活设施,全部划定为中心村,而可以没有基层村这一层次。在规划中各地要根据镇与村的职能和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划分层次。
3.1.3 在镇、村层次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按人口规模进行分级,为镇、村规划中确定各类建筑和设施的配置、建设的规模和标准,规划的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等提供依据。表3.1.3所列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的要点是:
    1 根据镇村体系中的居民点类别,对镇区、村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别按其规划人口的规模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以便确定其各项规划指标、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配置等。
    2 为统一计算口径,表中的人口规模均以每个镇区或村庄的规划范围内的规划期末常住人口数为准,而非其所辖地域范围内所有居民点的人口总和。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镇乡合并等情况,根据规划的要求,如镇区采取组团式布局时,其镇区人口规模应为各组团的人口之和。
    3 依据全国人口的统计资料和规划发展前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分级情况,通过对不同的分级方案进行比较,确定了常住人口规模分级的定量数值。人口规模分级采用1、3、5和2、6、10的等差级数,数字系列简明,镇区规模符合全国各地的规划情况,村庄规模的现状平均值位于中型的中位值附近。考虑到我国的地域差异,镇区规模不再区分中心镇与一般镇,村庄规模不再区分中心村与基层村。同时,规定了小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底,特大型的镇区和村庄的人口规模不封顶,以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镇区和村庄人口规模相差悬殊和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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