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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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条文说明
4.2.1 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的规定制定。由于无味的燃气泄漏时无法察觉,所以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对燃气加臭。“可以感知”与空气中的臭味强度和人的嗅觉能力有关。臭味的强度等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Sales等级,是按嗅觉的下列浓度分级的:
    0级——没有臭味;
    0.5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
    1级——弱臭味;
    2级——臭味一般,可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报警或安全浓度;        3级——臭味强;
    4级——臭味非常强;
    5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
    “可以感知”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警示性”的含义是所添加的臭剂必须具有刺鼻的臭味与家庭气味不混淆,以增加用气的安全性。
4.2.2 本条规定了燃气中加臭剂添加量的相关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对加臭剂要求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第49号192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ANSI/ASME B31.8的有关规定: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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