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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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建筑生石灰》JC/T 479、《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 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表4.0.3   石灰膏不同度的换算系数

4.0.4  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0.5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

表4.0.5   砌筑砂浆的稠度
 

注:1  采用薄灰砌筑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 加气混凝土粘结砂浆的加水量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控制;
       2  当砌筑其他块体时,其砌筑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体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

4.0.6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 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4.0.8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4.0.9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 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有关规定;
    4 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条文说明

4.0.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是判定水泥质量是否合格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验。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有可能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
    本条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对原规范条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
4.0.2 砂中草根等杂物,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过大,不但会降低砌筑砂浆的强度和均匀性,还导致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砂中氯离子超标,配制的砌筑砂浆、混凝土会对其中钢筋的耐久性产生不良影响。砂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及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氯盐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砂杂质含量(%)

4.0.3 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建筑生石灰粉由于其细度有限,在砂浆搅拌时直接干掺起不到改善砂浆和易性及保水的作用。建筑生石灰粉的细度依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列于表4中,由表看出,建筑生石灰粉的细度远不及水泥的细度(0.08mm筛的筛余不大于10%)。
    为使石灰膏计量准确。根据原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引入表4.0.3。

表4   建筑生石灰粉的细度

4.0.4 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
4.0.5 砌筑砂浆通过配合比设计确定的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符合砂浆试块合格验收条件,减小砂浆强度离散性的重要保证。
    砌筑砂浆的稠度选择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砌筑的难易和质量,表4.0.5砌筑砂浆稠度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块体吸水特性、铺砌面有无孔洞及气候条件的差异。
4.0.6 该条内容系根据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下述规定编写: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予降低,其中抗压强度值乘以0.9的调整系数;轴心抗拉、弯曲抗拉、抗剪强度值乘以0.8的调整系数;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大于和等于M5时,砌体强度设计值不予降低。
4.0.7 由于在砌筑砂浆中掺用的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产品种类繁多,性能及质量也存在差异,为保证砌筑砂浆的性能和砌体的砌筑质量,应对外加剂的品种和用量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对砌筑砂浆增塑剂,2004年国家已发布、实施了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在技术性能的型式检验中,包括掺用该外加剂砂浆砌筑的砌体强度指标检验,使用时应遵照执行。
    本条文由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修改为非强制性条文,是为了更方便地执行该条文的要求。
4.0.8 砌筑砂浆各组成材料计量不精确,将直接影响砂浆实际的配合比,导致砂浆强度误差和离散性加大,不利于砌体砌筑质量的控制和砂浆强度的验收。为确保砂浆各组分材料的计量精确,本条文增加了质量计量的允许偏差。
4.0.9 为了降低劳动强度和克服人工拌制砂浆不易搅拌均匀的缺点,规定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同时,为使物料充分拌合,保证砂浆拌合质量,对不同品种砂浆分别规定了搅拌时间的要求。
4.0.10 根据以前规范编制组所进行的试验和收集的国内资料分析,在一般气候情况下,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在3h和4h使用完,砂浆强度降低一般不超过20%,虽然对砌体强度有所影响,但降低幅度在10%以内,又因为大部分砂浆已在之前使用完毕,故对整个砌体的影响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当气温较高时,水泥凝结加速,砂浆拌制后的使用时间应予缩短。
    近年来,设计中对砌筑砂浆强度普遍提高。水泥用量增加,因此将砌筑砂浆拌合后的使用时间作了一些调整,统一按照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间进行控制,这对施工质量有利,又便于记忆和控制。
4.0.12 我国近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标准》GB 50068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宜在统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5条规定,主控项目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均不宜超过5%。这些要求和规定都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关于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条件引自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 301—74建筑工程》,并已执行多年。经分析发现,上述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条件的确定较缺乏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0世纪70年代我国尚未采用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因此,对砌筑砂浆质量的评定也未考虑结构的可靠度原则。
    2)当同一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时,其满足设计强度的概率太低,仅为50%。
    3)当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时,砌体强度较设计值小9%~13%,这将对结构的安全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结构可靠度分析,当砌筑砂浆质量水平一般,即砂浆试块强度统计的变异系数为0.25,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为设计强度的1.10倍时,砌筑砂浆强度达到和超过设计强度的统计概率为65.5%,砌体强度达到95%规范值的统计概率为78.8%;砌筑砂浆试块强度最小值为85%设计强度时,砌体强度值只较规范设计值降低2%~8%,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等于和大于85%设计强度的统计概率为84.1%。还应指出,当砌筑砂浆试块改为带底试模制作后,砂浆试块强度统计的变异系数将较砖底试模减小,这对砌筑砂浆质量的提高和砌体质量是有利的。此外,砌体强度除与块体、砌筑砂浆强度直接相关外。尚与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有关,如砌筑砂浆的拌制质量及强度的离散性、块体砌筑前浇水湿润程度、砌筑手法、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因此欲保证砌体的强度,除应使块体和砌筑砂浆合格外,尚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这是保证砌体施工质量的综合措施。
    鉴于上述分析。同时考虑砂浆拌制后到使用时存在的时间间隔对其强度的不利影响,本次规范修订中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合格验收条件较原规范作了一定提高。砌筑砂浆拌制后随时间延续的强度变化规律是:在一般气温(低于30℃)情况下,砂浆拌制2h~6h后,强度降低20%~30%,10h降低50%以上,24h降低70%以上。以上试验大多采用水泥混合砂浆。对水泥砂浆而言,由于水泥用量较多,砂浆的保水性又较水泥混合砂浆差,其影响程度会更大。当气温较高(高于30℃)情况下,砂浆强度下降幅度也将更大一些。
    当砂浆试块数量不足3组时,其强度的代表性较差,验收也存在较大风险,如只有1组试块时,其错判概率至少为30%。因此,为确保砌体结构施工验收的可靠性,对重要房屋一个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规定为不得少于3组。
    试验表明,砌筑砂浆的稠度对试块立方体抗压强度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采用带底试模时,这种影响将十分明显。为如实反映施工中砌筑砂浆的强度,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砌筑砂浆的用水量控制。此外,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C/T 230规定,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在交货时应进行稠度检验。
    对工厂生产的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专用砂浆,由于其材料稳定,计量准确,砂浆质量较好,强度值离散性较小,故可适当减少现场砂浆试块的制作数量,但每验收批各类、各强度等级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根据统计学原理,抽检子样容量越大则结果判定越准确。对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通常在一个检验批留置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数量不多,故在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时,为使砂浆试块强度具有更好的代表性,减小强度评定风险,宜将多个检验批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评定验收;当检验批的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砌筑砂浆试块组数较多时,砂浆强度验收也可按检验批进行,此时的砌筑砂浆验收批即等同于检验批。
4.0.13 施工中,砌筑砂浆强度直接关系砌体质量。因此,规定了在一些非正常情况下应测定工程实体中的砂浆或砌体的实际强度。其中,当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通过实体检测以便于进行强度核算和结构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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