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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部门按表1规定的项目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7.3.2 全数检验项目逐件进行,允许返工直至合格。
7.3.3 抽检项目每1000件为一批次,不足1000件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件样品,按表1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有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经出厂抽检过的试样不应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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