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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分类


B.1 目的
把组件划分为第一类组件或第二类组件。
B.2 火灾探测功能
所有的火灾探测器(如感烟、感温、火焰、气体、点型或线型)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都是基本组件,这些组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短路隔离器和火灾探测器连接到回路上的接口应被划分为第一类 组件。
B.3 火灾报警功能
B.3.1 向值班人员报警

向值班人员报警是一项基本功能,向人员执行报警功能的所有组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如警铃、声和/或光警报器等。在报警通过移动电话或传呼机传输时,所需的输出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 组件。
B.3.2 呼唤外援的报警(一般是消防队)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呼唤外部救援组织的装置,该装置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B.4 启动消防联动功能
B.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触发的设备

用于控制门常开装置、关闭防火阀、排烟、控制通风等输出功能(控制器的端子或输出器件)都是基本功能,触发这些设备的每个组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B.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功能启动的设备
启动灭火系统、控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门禁系统等输出功能都是基本功能,触发这些系统的每个组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B.5 外部指示装置
划分外部指示装置为第一类组件还是第二类组件可依据国家法规确定。如消防队显示盘是一种必备的组件,该显示盘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打印机和向建筑管理系统发送信息的器件应被划分为第 二类组件。
B.6 输入功能
执行输入功能的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二类组件。如该器件用于接收来自如水喷淋系统的火灾探测报警信息,该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B.7 输出功能
执行输出功能的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二类组件。如该器件用于向消防联动设备发送火灾报警信息,
该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B.8 传输线路间的连接器件
这种器件应被划分为第一类组件。
注:接线盒不应被划分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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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 GB2213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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