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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应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均应采用含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8.1.2 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8.1.3 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8.1.4 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8.1.5 综合管廊工程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6 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8.1.7 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2mm,且不得贯通。
8.1.8 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并应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部位应加强防水和防火措施。
8.1.9 对埋设在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综合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他各项作用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05。
8.1.10 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施工过程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8.1.2 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廊主体结构或连接构件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廊结构因过量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或丧失稳定;管廊结构作为刚体失去平衡(横向滑移、上浮)。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符合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量限值;影响耐久性能的控制开裂或局部裂缝宽度限值等。
8.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4、1.0.5条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50年设计,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按照100年考虑。近年来以城市道路、桥梁为代表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均提高到100年或更高年限的标准。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同样需要把结构设计年限提高到100年。
8.1.6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8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性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为电力、给水等城市生命线,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比较严重,故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8.1.7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3.3、3.3.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6条明确规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8.1.8 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8.2.1条规定,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²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得大于0.1m²。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接缝等部位是管廊结构的薄弱部位,应对其防水和防火措施进行适当加强。
8.1.10 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尺寸及重量不应过大。在构件设计阶段应考虑到节段在吊装、运输过程中受到的车辆、设备、安全、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并根据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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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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