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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通气管


4.7.1 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类型,管道布置、长度,卫生器设置数量等因素设置通气管。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通气管:
    1 住宅排水管以户排出时;
    2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符合表4.7.1规定时。
    3 排水横管长度不应大于12m。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
    注:1 排水横支管连接地漏时,地漏可不计数量。
           2 DN100管道除连接大便器外,还可连接该卫生间配置的小便器及洗涤设备。
4.7.2 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
    1 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
    2 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
    3 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
4.7.3 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
    1 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且横支管的长度大于12m的排水横支管;
    2 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3 设有器具通气管;
    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
4.7.4 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生活排水管道宜设置器具通气管。
4.7.5 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7.6 通气立管不得接纳器具污水、废水和雨水,不得与风道和烟道连接。
4.7.7 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在横支管上设环形通气管时,应在其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之间接出,并应在排水支管中心线以上与排水支管呈垂直或45°连接;
    2 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
    3 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或者下端应在排水立管底部距排水立管底部下游侧10倍立管直径长度距离范围内与横干管或排出管以斜三通连接;
    4 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立管连接;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
    5 当采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其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上与排水立管连接;
    6 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结合通气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通气立管底部分别以斜三通与污废水立管连接;
    7 特殊单立管当偏置管位于中间楼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偏置横管下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当偏置管位于底层时,辅助通气管应从横干管接至偏置管上层的上部特殊管件或加大偏置管管径。
4.7.8 在建筑物内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9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专用通气立管与排水立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端应在最高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以上采用2个90°弯头相连;
    2 通气立管宜隔层按本标准第4.7.7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与排水立管相连;
    3 通气立管下端应在排水横干管或排出管上采用倒顺水三通或倒斜三通相接。
4.7.10 自循环通气系统,当采取环形通气管与排水横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的顶端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1款的规定连接;
    2 每层排水支管下游端接出环形通气管与通气立管相接;横支管连接卫生器具较多且横支管较长并符合本标准第4.7.3条设置环形通气管的规定时,应在横支管上按本标准第4.7.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连接环形通气管;
    3 结合通气管的连接间隔不宜多于8层;
    4 通气立管底部应按本标准第4.7.9条第3款的规定连接。
4.7.11 当建筑物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为自循环通气的排水系统时,宜在其室外接户管的起始检查井上设置管径不小于100mm的通气管。当通气管延伸至建筑物外墙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第2款的规定;当设置在其他隐蔽部位时,应高出地面不小于2m。
4.7.12 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管高出屋面不得小于0.3m,且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顶端应装设风帽或网罩;
    2 在通气管口周围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窗顶0.6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上,通气管口应高出屋面2m,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通气管口不宜设在建筑物挑出部分的下面;
    5 在全年不结冻的地区,可在室外设吸气阀替代伸顶通气管,吸气阀设在屋面隐蔽处;
    6 当伸顶通气管为金属管材时,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4.7.13 通气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7.13确定。
 通气管最小管径(mm)
    注:1 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 根据特殊单立管系统确定偏置辅助通气管管径。
 4.7.14 下列情况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
    1 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长度在50m以上时;
    2 自循环通气系统的通气立管。
 4.7.15 通气立管长度不大于50m且2根及2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1根通气立管相连时,通气立管管径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标准表4.7.13确定,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4.7.16 结合通气管的管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气立管伸顶时,其管径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2 自循环通气时,其管径宜小于与其连接的通气立管管径。
 4.7.17 伸顶通气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同。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3℃的地区,应在室内平顶或吊顶以下0.3m处将管径放大一级。
 4.7.18 当2根或2根以上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排水立管的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排水立管的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1/4。
条文说明
4.7.1 本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公共建筑一个卫生间(含男厕和女厕)的便溺或洗涤用器具,或公共建筑其他用房配置的卫生洗涤洁具在底层排水横支管单独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要求。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的排水支管合并后排出不称为单独排出。
4.7.2 执行本条时应按款的排列顺序,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供切实证据或理由选择通气管不伸顶的实施方案。如选择设置吸气阀时,吸气阀应经检验机构检测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系统用吸气阀》CJ 202-2004的规定。
4.7.3 本条第1款所指“卫生器具”包含大便器。
4.7.7 本条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见图1。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图1 几种通气管与污水立管典型连接模式
4.7.8 本条系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3款“……可设置吸气阀”的规定提出“不得用吸气阀替代器具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
4.7.10 本标准第4.7.9条和第4.7.10条的自循环通气系统管配件的连接是根据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同济大学合作测试研究成果确定,并在日本测试塔得到验证。本条自循环通气模式见图2。
4.7.11 本条系针对排水立管顶部设置吸气阀或排水立管设置自循环通气系统的建筑,由于排水管道系统缺乏排除有害气体的功能,故而采取弥补措施。
4.7.12 本条对高出屋面的通气管设置作出规定。
    1 本款中规定了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当屋顶有隔热层时,应从隔热层板面算起。
    3 本款中“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面”一般指公共建筑的屋顶花园、屋顶操场等,这些地方需要开阔的场地、清新的空气,故规定“当屋面通气管有碍于人们活动时,可按本标准第4.7.2条规定执行”。
    4 本款中“建筑物挑出部分”是指屋檐檐口、阳台和雨篷等。
图2 自循环通气模式
图2 自循环通气模式
4.7.18 汇合通气管系指连接排水立管顶部通气管的横向管道。2根及2根以上汇合通气立管再汇合时也应按污水立管的通气立管断面积计算,避免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重复计算。计算见图3、表4。
图3 汇合通气管计算图
图3 汇合通气管计算图
 
表4 汇合通气管计算表
表4 汇合通气管计算表
    注:表格中以af为最大1根排水立管通气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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