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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的耐火性能(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环境温度下的漏风量(排烟阀)、耐高温性能(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监督检验要求: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至少做一次,按认证机构证后监督的规定执行,抽取每类产品耐火等级最高的产品。
2 认证检验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检验依据
相应的产品标准、实施规则。
2.2 判定规则
2.2.1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项目不合格。
2.2.2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3.1 防火排烟阀门
3.1.1 检验依据
GB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3.1.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3 台。另需与之配套使用的温感器 15 件。
监督检验样品,数量,1 台。
变更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1.3 检验项目
3.1.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中,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为表 6 中除 6.1、6.2、6.3、6.4、6.6、6.7、6.8 外的所有项目;排烟阀为表 7 中除 6.1、6.2、6.4、6.6、6.7、6.8、外的所有项目。
3.1.3.2 监督检验项目为:GB15930-2007《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中,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为 6.12 规定的检验项目;排烟阀为 6.11 规定的检验项目。
3.1.3.3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依据变更确认方案执行,变更(增加)执行机构需做可靠性变更确认检验,温感器温感元件需做温感器控制变更确认检验。
3.1.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5 天,分型试验检验周期 45 天,监督检验周期 45 天,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2 消防排烟风机
3.2.1 检验依据
GA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
3.2.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2 台。监督检验样品数量:1 台。
变更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2.3 检验项目
3.2.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A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中 4.4规定的项目。
委托消防排烟风机型式试验前,应提供委托认证单元内的典型产品由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和实验室认可(CNAS)的实验室出具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空气动力性能【风量、风压(全压或静压)、效率】、噪声、振动。
3.2.3.2 监督检验项目为:GA211-2009《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中 4.4规定的项目。
3.2.3.3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依据变更确认方案执行。其中变更(含增加)关键件电机(系列)的,认证委托人如采用该电机(系列)作为本单位关键件申报的消防排烟风机已通过自愿性认证的(不限为本单元产品)则无需进行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仅进行特性文件确认。
3.2.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45(天)
监督检验周期,45(天)
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3 挡烟垂壁
3.3.1 检验依据
GA533-2012《挡烟垂壁》。
3.3.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3 件(2 件明示尺寸样品、1 件 1000mm×500mm 样品)。
监督检验样品数量 1 件。
变更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3.3.3 检验项目
3.3.3.1 型式试验项目为:活动式挡烟垂壁为 GA533-2012《挡烟垂壁》中表 1 中除 1、2 外的所有项目、表 2 的所有项目;固定式挡烟垂壁为 GA533-2012《挡烟垂壁》中表 1 中除 1、2 外的所有项目。
3.3.3.2 监督检验项目为:GA533-2012《挡烟垂壁》中 5.1.5 规定的检验项目。
3.3.3.3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依据变更确认方案执行。
3.3.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45 天,监督检验周期 45 天,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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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适用范围
- 2 认证依据标准
- 3 认证模式
- 4 认证单元划分
- 5 认证委托
-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 5.2 认证委托资料
- 5.3 认证安排
- 6 认证实施
- 6.1 型式试验
-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 6.4 认证时限
- 7 获证后监督
-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 8 认证证书
-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 9 认证标志
- 10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 11 收费
- 11.1 认证收费
- 11.2 检测收费
- 12 认证责任
-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 附件1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 附件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 附件3 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 附件4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 附件5 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 附件6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 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 附件8 认证证书样式
- 附件9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 附件10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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