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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水排水及消防


10.0.1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生产用水,除中断供氢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10.0.2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水;
    2 冷却水供水压力宜为0.15~0.35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要求;
    3 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10.0.3 氢气站的冷却水排水,应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10.0.4 氢气站排出的废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10.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器设备间,可根据建筑物大小和具体情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
10.0.6 氢气站、供氢站的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0.1 电子、冶金、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氢气站均设有一定容积的氢气罐,当暂时中断供水,各类制氢装置停止运行,也不会影响供氢及制氢设备的安全,氢气站用水采用一路供水。但玻璃等行业部分氢气站无氢气罐,若制氢设备停止运行,中断供氢,使浮法玻璃生产用锡槽的锡液氧化,将会造成较大损失,该类工厂冷却水均为两路供水。
10.0.2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根据国家节约用水政策及供水日趋紧张的状况,应对直流供水进行限制,所以规定冷却水宜为循环水。
氢气站、供氢站冷却水宜与全厂循环冷却水统一考虑,有的站自行设置时,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2 据调查,现有氢气站冷却水水压一般在0.15~0.35MPa范围,已满足需要。冷却水水质及排水温度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对冷却水的热稳定性的要求是防止结垢,部分工厂采用软水复用或循环。
    3 氢气站、供氢站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水压不够,造成制氢设备、氢气压缩机等运行不正常,甚至发生事故。冷却水中断后还会使气体温度升高,影响制氢、供氢系统正常运行。因此,本条规定应设断水保护装置。
10.0.5 已调查的氢气站、供氢站有爆炸危险房间及电气设备房间,如变压器间、直流电源室、配电间、控制室,均设有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装置;电气设备房间不得采用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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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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