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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暖通空调


7.2.1 办公建筑的暖通空调设计应根据办公建筑的分类、规模及使用要求,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及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供暖、供冷方式。
7.2.2 有余热、废热的地区,应优先利用余热、废热作为供暖空调的冷(热)源。
7.2.3 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利用的地区,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暖、供冷。
7.2.4 除电力充裕、供电政策支持、电价优惠的地区外,办公建筑不应采用直接电热式供暖供热设备和加湿设备。
7.2.5 办公建筑所选用的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空调冷热水输送能效比、风机的单位风量功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7.2.6 供暖、空调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应根据用途、特点及使用时间等划分系统;
    2 进深较大的区域,宜划分为内区和外区,不同的朝向宜划为独立区域;
    3 全年使用空调的特殊房间,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话机房、控制中心等,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7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自控装置,对于独立计费的办公室应装分户计量装置。
7.2.8 设有集中排风的供暖空调系统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7.2.9 当设置集中新风系统时,宜设集中或分散的排风系统,办公室的排风量不应大于新风量的90%,卫生间应保持负压。
7.2.10 根据办公建筑类别不同,其室内主要空调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B类办公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4℃~26℃,冬季应为20℃~22℃;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为40%~60%,冬季应大于或等于30%;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³;
    3)室内风速:夏季应小于或等于0.25m/s,冬季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应小于或等于0.15mg/m³;
    5)当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杀菌的装置。
    2 C类办公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室内温度:夏季应为26℃~28℃,冬季应为18℃~20℃;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小于或等于70%,冬季不控制;
    2)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应低于30m³;
    3)室内风速:夏季应小于或等于0.30m/s,冬季应小于或等于0.20m/s;
    4)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应小于或等于0.15mg/m³;
    5)当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杀菌的装置。
7.2.11 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应设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可取4次/h~6次/h。
条文说明
7.2.1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及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对办公建筑设置供暖或空调系统的方式,应视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根据各地可供使用的能源情况,可采用煤、油、燃气、热网或电,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供暖或空调冷热源的方式及使用能源的种类。
7.2.2 本条文强调对余热、废热的利用,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一致。我国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存在潜力,充分利用余热、废热为建筑提供冷热源,不仅节约了能源,而且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2.3 充分利用天然湖水、江水作为空调冷热源,是一种节能的有效措施,根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提倡开发利用这种可再生能源。
7.2.4 对于电力富裕、供电政策支持、电价优惠的地区,可采用电加热设备供暖。在夜间利用低谷电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也可采用电加热供暖。除此之外,不得采用电加热设备作热源。
7.2.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空调系统中的设备的能效,系统的能效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增加本条文内容。
7.2.6 根据不同的使用特点、使用时间划分空调系统,可避免冷热量浪费,有利于节能。
7.2.7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76号令)“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计量装置”的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相关规定,设置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的办公建筑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分户计量装置,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7.2.8 供暖空调房间的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因此,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建议合理回收利用排风中的能量。
7.2.9 由于目前建筑门窗的密闭性较好,如办公楼内仅设置新风系统而无排风系统,会造成室内正压,新风难以送入,达不到设计新风量的标准。工程实践表明,在设置新风系统的同时,设置排风系统,才能使通风换气达到最佳效果。因此,本条文强调办公楼应设置排风系统,排风量不应过大,以免造成负压,使室外空气渗透到室内。
7.2.10 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将室内空气标准改为舒适较高标准和舒适度一般标准两个等级,保持不同规范之间的一致性。原规范中,对空气中的含尘量进行了限定,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限定,与该标准一致。并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空气消毒灭菌的要求。当在空调系统中采用静电、光催化、光触媒等处理技术时,已具有消毒灭菌功能,不需再设置其他形式的消毒灭菌装置。
7.2.11 由于复印室、打印室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垃圾间、清洁间会产生异味,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来保证复印室、打印室内空气良好,避免垃圾间、清洁间产生的异味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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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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