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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3.1 交通建筑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等进行设置。
14.3.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交通建筑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除消防动力配电回路外,其他电力、照明区域或楼层配电箱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交通建筑,其主配电室低压出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宜设置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3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
    4 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的设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被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14.3.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
14.3.1 随着人均用电量的不断增加,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对建筑物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近15年来电气火灾在国内所有火灾起因中居首位,特别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电气火灾较多原因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能有效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消除隐患、排除故障。结合近年来国内各地兴建的交通建筑较多、规模也较大、一些大型交通建筑人员密集、对安全性要求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标准,增加了交通建筑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与安全。
14.3.2 本条提出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应符合的规定。
    第3款 在大中型系统设计中推广使用总线制技术,可简化设计,减少设计难度,避免采用技术落后且布线复杂的多线制系统。
    第4款 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的设定应按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5款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由于自然漏流及其波动引起的探测器动作、允许范围内的自然漏流及其波动引起的探测器误动作以及探测器本身误报等原因,在尚未发生实际危害或危害比断电更小的情况下直接切断供电电源,反而影响了供电可靠性,因此规定不宜自动切断被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宜用于报警,报告专业人员排除故障或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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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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