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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消防通信类产品


5.7.1 功能性要求
5.7.1.1 消防通信类产品应具有以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等方式实现消防部队各种信息的传递,重点保障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的信息传递等消防功能,主要应用于火警受理、调度指挥、救援现场通信整个作战过程以及日常消防通信业务中。一般包括火警受理设备、指挥调度设备、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等产品。
5.7.1.2 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接入公网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有入网许可证。
5.7.1.3 开关和按键(钮)应灵活可靠,无接触不良、卡键现象,既能可靠发出,也不会出现连发。
5.7.1.4 消防通信类产品应优先采用标准协议,无协议标准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能提供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保证设备或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具有图像传输功能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其实时动态图像的质量,按照GY/T 134中的“5级损伤”评分标准中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应符合表1的规定;具有语音传输功能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其实时声音的质量,按照GB/T 16463中的评分方法进行评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图像及声音质量要求
表1 图像及声音质量要求
5.7.2 安全性要求
5.7.2.1 消防通信类产品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
5.7.2.2 交流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
5.7.2.3 消防通信类产品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大于0.5mA。
5.7.2.4 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高温(运行)试验、低温(运行)试验、恒定湿热(运行)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7.2.5 应能耐受GB 16838-2005要求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应保证功能正常。
5.7.2.6 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应不低于阻燃2级要求;室内使用的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室外使用的消防通信类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5.7.2.7 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5.7.2.8 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6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
5.7.2.9 接线端子排应满足GB/T 5169.5-2008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接线端子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连接线槽的阻燃性能应满足阻燃2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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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XF102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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