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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抢修机构应由熟悉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流程的管理者、协调者以及技术人员组成,并应明确管理职责。
3.1.2 抢修队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并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1.3 供热管理单位宜根据供热区域范围分别设立抢修队伍,每个抢修队伍中的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应各配备不少于2名。
3.1.4 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并公布24h报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应到达现场。
3.1.5 供热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和本单位供热的具体情况,按照故障或事故的影响级别分别编制抢修应急预案。
3.1.6 抢修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划分;
    2 供热故障或事故接警方式;
    3 通信联络方式;
    4 应急预案分级;
    5 设备、物资保障;
    6 事故上报、启动抢修程序;
    7 现场处理措施;
    8 抢修方案;
    9 预案终止程序、恢复供热程序;
    10 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3.1.7 供热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热的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条文说明
3.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焊接的焊接人员(简称焊工),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的焊接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5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种类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八大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索道,八大类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又按细分类别和级别。
3.1.3 供热管理单位大小不一,有的供热范围很大,为保证抢修及时需要根据供热区域范围分别设立抢修队伍。应急抢修队人员组成应根据其管辖区域内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适当配备,焊工、电工等必备工种人员需要持证上岗,因此要求配备人员每个工种不少于两名。
3.1.4 由于供热事关千家万户的冷暖,在供热期间,供热管理单位应设置24h报修电话并公布于众,一旦发生供热故障或事故,老百姓能通过电话报修或报警;抢修人员24h值班备勤是保证能够随时待命。为此,应急抢修的组织机构和抢修队全体成员应保证通信工具24h畅通,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后应保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为了尽量减小事故对供热运行、用户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必须尽可能缩短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编制组在考察了北方供暖城市和供热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后,认为规定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内到达现场是可以执行的。
 此条要求供热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服中心,配备多部24h报修电话,每部都有专门经过培训的专业接线员。并将电话号码通过媒体公示。同时要建立与客服中心联动的应急抢修机构,建立抢修人员24h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供热范围设立相应的抢修点,保证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1h之内到达现场。可对供热管理单位随时进行电话抽查,并定期检查值班备勤情况和相关应急制度保障情况。
3.1.5 供热事关千家万户,一旦停热对热用户生活影响很大,一定要千方百计尽快恢复,特别是北方严寒地区,因此编制应急处理预案是为了尽量缩短抢修时间,尽早恢复供热。由于目前我国供热管理单位大小不一,大企业供热面积上千万甚至上亿平方米,小企业供热面积有的只是一个小区,而供热对象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对供热故障或事故的分级不可一概而论,各供热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编写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理预案。
3.1.6 供热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编制应急预案的其他内容。
3.1.7 为增强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在抢修或演练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以弥补预案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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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系统抢修技术规程 CJJ20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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