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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工艺及设备


6.2.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储罐总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用户的性质、气源供应等因素确定。当由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供气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3d的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2 确定储罐的单罐容积和总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6.2.2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6.2.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铁路槽车装卸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15条~第5.3.17条的规定。
6.2.4 当需要连续供气时,气化、混气装置不应少于2台,且备用装置不得少于1台。
6.2.5 气化、混气装置可设置在一幢建筑物内,也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气化装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气化装置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气化装置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 混气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混合装置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混合装置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混合装置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3 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6.2.6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或其他燃气混气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和第3.0.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气装置应设置切断气源的安全联锁装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分数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应自动报警。
    2 混气装置的出口总管道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热值仪应与混气装置联锁,并应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3 混气装置的出口管段宜设置在线检测混合气氧含量的装置。
6.2.7 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且应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热值仪的房间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与混气间的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并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启动。
    4 设置热值仪的房间的门窗洞口与混气间门窗洞口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5 设置热值仪的房间的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条文说明
6.2.1 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设计总容量根据供气规模、液化石油气来源的不同等做了原则性规定。由生产厂供应时,其储存时间长些,储罐容积较大;由供应储存站、储配站供气时,其储存时间短些,储罐容积较小。
6.2.2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并合理地配置气化、混气装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以适应用气负荷变化需要。
6.2.4 连续供气是指对居民、商业及公共福利用户和不间断用气工业用户的供气。
6.2.5 气化间和混气间工艺紧凑、接管方便,将其合建在同一房间或一幢建筑物内,既节省投资和用地,也防止气态液化石油气再液化,且便于工艺布置和运行管理。本条没规定气化器和混合器之间距离,设计时考虑操作和维修间距即可。
6.2.6 本条是对混气系统工艺设计提出的基本要求。
    1 本款规定是保证混气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安全措施。
    2 规定在混气装置出口总管上设置混合气热值取样管,热值仪与混气装置联锁,实时调节混气比和热值,以保证燃具稳定燃烧。
6.2.7 热值仪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是根据运行经验和仪表性能要求确定的,以减少信号滞后。此外,因为热值仪带有常明小火,为保证安全运行对设置热值仪的房间的安全防火设计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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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替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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