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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出厂检验


    总装完毕的每具呼吸器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7.3.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表8进行。
7.3.2 抽样检验样本大小
    样本大小为3具。
7.3.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3.4 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表8  检验项目
表8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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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XF63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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