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A.4 试验


A.4.1 试验环境
       试验室应具有足够大的空间,避免热辐射对周围物体的影响。试验室内应保持气流均匀稳定,避免周围空气流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应确保距离试样顶部0.5m处的空气流速不超过0.5m/s。
A.4.2 状态调节
       试验前试样应该在温度23℃±2℃,湿度50%±5%的环境中状态调节至少48h。状态调节前应撤除包装,试样应从状态调节室取出后20min内进行试验。
A.4.3 燃气流量
       试验前,将水平燃烧器和垂直燃烧器的燃烧时间分别设置为70s和50s,点燃长明火点火器,调节火焰长度约为10mm,同时点燃两个燃烧器,丙烷气压力保持为140kPa±5kPa,调节水平燃烧器的丙烷流量为12.9L/min±0.1L/min,垂直燃烧器的丙烷流量为6.6L/min±0.05L/min。调节稳定后,关闭燃烧器和长明火点火器。
A.4.4  燃烧器的放置和调整
       调节燃烧器位置,使T形燃烧器位于床垫长度方向中部300mm范围内,燃烧器管平行于床垫表面,水平燃烧器距床垫上表面39.0mm,垂直燃烧器距床垫侧表面42.0mm。水平燃烧器的一端与床垫边缘齐平,垂直燃烧器竖直放置,其中心与床垫的下表面或者床垫与床托的接触面齐平,见图A.4。
A.4.5 试验程序
  A.4.5.1 从状态调解室取出试样,将试样放在样品支架的中心。若有床托,床垫应放在床托上部的中心,且与床托边缘齐平。可在支架下边缘设置落物盘以接收样品燃烧脱落物。
A.4.5.2 点燃长明火点火器。
A.4.5.3 在点燃燃烧器前2min开始记录数据。
A.4.5.4 点燃两个燃烧器,开始计时,试验时间为30min。确保燃气流量在试验过程中保持稳定。
A.4.5.5 点火开始50s时,熄灭垂直燃烧器,70s时,熄灭水平燃烧器和长明灯,移走燃烧器,继续观察样品燃烧现象。
A.4.5.6 当试验进行30min或试样无任何燃烧迹象,如无任何可见烟气、持续火焰、闷烧或阴燃,可结束试验并记录试验时间。
A.4.6 试验现象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记录相关试验现象及时间,包括熔融滴落、火势急剧增大的时间、试样是否烧穿等现象。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