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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高速气流试验


6.9.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对高速气流的适应性。
6.9.2 要求
    探测器的高速气流性能应满足5.1.12条要求。
6.9.3 方法
6.9.3.1 将探测器按正常工作状态要求安装于试验箱中,接通电源,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9.3.2 启动通风机,使试验箱内气流速度稳定在6m/s±0.5m/s,再以体积分数不大于100X10-6/min的速率增加试验气体浓度直至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测量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6.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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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CB1532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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