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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标志


8.1.1 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上应用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字样。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60mm,宽度不应小于30mm。
8.1.2 呼组合类灭火器箱正面上应标注中文“自救呼吸器”和英文“Respirator for self-rescue”字样。在其下方应标注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字样。标注的字体应直观、醒目、匀整。中文字体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8.1.1规定。
8.1.3 栓组合类灭火器箱中的消火栓箱体部分,其标志应符合GB 14561—2003中8.1的规定;存放灭火器的箱体部分,其标志应符合8.1.1规定。
8.1.4 翻盖式灭火器箱应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
8.1.5 在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应设置耐久性铭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
    b) 型号规格;
    c) 注册商标或生产厂名;
    d) 生产厂址;
    e)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f) 执行标准。
8.1.6 灭火器箱应在正面粘贴发光标志。
8.1.7 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消火栓箱体部分,在箱门的背面应标注操作说明。
8.1.8 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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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箱 XF1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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