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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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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摩托车 XF7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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