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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试验的内容,其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试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部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6.1.2.2 检验项目应包括表3中型式试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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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B7956.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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