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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应包含化学防护服装主体面料、化学防护手套、化学防护靴、大视窗面罩。
8.1.1 面料的检验
    按进厂数量抽检,以不多于3000m为一批次,按表17规定的材料检验进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8.1.2 化学防护手套、化学防护靴子的材料检验
    按进厂数量抽检,并按表17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
8.2 出厂检验
    化学防护服装应按表17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每500套为一批次,不足500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三件样品,按表17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检验,若还出现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按表17的规定项目进行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2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5套化学防护服装。
8.3.3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按表18进行。
8.3.4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时,即判定不合格:
    a) 出现A类不合格;
    b) 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c) 出现1个B类不合格,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C类不合格;
    d) 出现大于或等于4个C类不合格。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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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化学防护服装 XF77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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