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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排烟机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按 5.2、5.5、5.8、5.9、5.10.1.4 和 5.10.2.1的规定进行。
7.2.3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为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关键零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c) 正常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抽样基数不应少于10台。
7.3.3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3.4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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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GB279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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